司法委员会

纪律 程序及上诉
通过全体教员的共同努力, 工作人员, 和学生, 学院制定了裁决学生违反学院规定的指控的程序. 我们认为,这些程序很好地满足了学生的利益,使他们能够在尽量减少复杂性和不便的情况下获得充分和公平的听证. 学生服务部对司法程序负有行政责任. 该程序由书院司法委员会和书院上诉委员会组成. 上诉委员会审理司法委员会提出的上诉.

司法委员会
司法委员会的宗旨是:

  • 审理一名或多名学生对学院或学院成员犯下严重罪行的案件;
  • 对违反规定的,决定对有关人员给予何种处罚;
  • 按照规定确定处罚的具体条件和期限;
  • 理事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但可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 委员会最多可由八人组成:两(2)名教员, 2名教职员和4名学生. 教务处应任命教员, 教职员及学生, 每位成员任期为一(1)年. 学生发展处处长担任校董会主席. 任何给定听证会的法定人数将从三(3)名理事会成员中抽取,由一(1)名教员组成, 1名工作人员, 和一个(1)学生. 遴选过程由主席负责;
  • 如果发现利益冲突,主席和理事会成员可被要求回避. 为了保证回避, 理事会成员必须对学生有明显的个人偏见或偏见, 或者对有关听证会的信息有个人的了解. 主席将决定回避;
  • The Director of 咨询 will serve as the Assistant Chairperson of the Council; and
  • 主席有权在无法维持或恢复秩序的任何时候解散理事会.

提起诉讼
学术或行政官员, 教员, 或者学生可以提出指控, 以书面形式, 反对任何行为不端的学生. 这些指控应提交给学生教务处. 在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下, 教务处可将该学生停学,等待对该案件的审议. 教务处须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以确定是否可以在不动议司法委员会的情况下撤销指控. 如不能处理,将把收费的副本寄给理事会主委.

听力
理事会主席在收到指控后,应安排聆讯. 学生应被告知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须被告知所提出的控罪, 并告知可以有证人在场. 被指控的学生可以选择最多传唤三名证人为他/她辩护. 司法聆讯将于星期四下午二时举行. 但是,安理会将在情有可原的情况下开会. 所有听证会都是非公开的.

If, 因为缺乏充分的理由, 由理事会裁决, 被告人未按约定时间出庭的, 安理会保留在被告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审理的权利. 如无理由缺席,被告丧失任何上诉权. 理事会应听取任何证人的证词. 所有听证会的记录应在主席的监督下保存,并提供给参与准备上诉的所有各方. 学生们被要求穿着职业装参加听证会. 司法委员会须, 在三(3)天内完成, 给教务长的完整报告,包括会议记录, 这个决定, 和建议. 安理会还应在三天内向被告提供其决定的副本. 任何学生如认为自己有理由对纪律处分决定提出上诉,可向上诉委员会提交上诉通知.

上诉程序
被告人可就司法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但须在作出决定后七(7)天内,致函教务处说明上述情况. 上诉呈请将在两(2)天内转交上诉委员会. 上诉应限于审查理事会的决定,以确定理事会是否根据向理事会提出的指控和证据采取了公正的行动.

上诉委员会作为覆核委员会,只负责决定司法委员会在作出决定时是否公平行事. 如上诉委员会认为司法委员会的行为不公平, 该决定将被发回学生主任进一步考虑. 如果上诉委员会支持原裁决,则理事会的决定有效.

上诉委员会不能修改司法委员会的决定, 传唤证人, 或进一步询问涉嫌违法者. 司法委员会主席会将聆讯的详细记录及所作出的决定提交上诉委员会覆核. 所有的制裁都适用于上诉过程.

上诉决定的副本将被发送给被告和学生事务主任或指定人员.

上诉委员会
上诉委员会将从剩余的五(5)名与案件无关的成员中选出. 选拔过程应由学生主任和/或指定人员负责.

The Appeals Board shall be comprised of three (3) members; one (1) from each group of the 司法委员会 who have not been involved in adjudicating of the case being considered. 主席将经双方同意选举产生. 主席的责任将是进行上诉听证,并向有关机构提供上诉委员会决定的副本.

上诉决定可以书面形式向学生教务长进行游说. 如果认为裁决不公平,教务长有权推翻裁决. 只有导致停学或开除的“零容忍”行为才可以向学生服务副主席提出上诉. 所有其他由教务处批准的处罚都是最终的.

正当程序听证会
在极少数情况下,理事会可能会召开正当程序聆讯/上诉聆讯,以确保理事会在为所有有关各方作出决定时公正行事.

律师的角色
当一名学生被指控违反学生行为准则,并对该学生提出刑事指控时, 律师可能在场.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作用是有限的和被动的. 律师不能积极参与听证,也不能向证人或司法委员会成员提问. 律师的作用是就自证其罪向学生提出建议,并观察诉讼过程. 如果学生目前没有未决的刑事指控, 在任何纪律处分程序中,律师不得在场.

父母的角色
父母被禁止参加司法程序.